各院(系):
为满足广大继续深造的毕业研究生的学习、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且已录取为博士生的毕业研究生应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还款展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贷款展期的对象:获得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且已录取为博士生的毕业研究生。
二、贷款展期的期限及利率:将贷款初次还贷时间展期至继续攻读学位毕业后两年内,于继续攻读学位毕业后六年内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三、办理展期必须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书。展期申请书上内容包括展期的原因,原借款合同号、借款币种、金额、期限,申请展期的借款币种、金额、期限,以及继续攻读学位的学校及院系考取专业的全称、学制、毕业时间等。此外,展期申请书上必须有:
(1)贷款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证明该贷款学生是现所在院系的学生
(2 )贷款学生所在院系提供见证人(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继续攻读学位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3.学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借款学生办理展期的证明
4.展期学生在进入深造的学校后,需要将新学校的学生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入学证明,本人新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以挂号信形式书面通知银行,并确认银行已收到,否则银行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借款学生应当签订展期协议以及以展期协议为基础的还款协议各一式三份,借款学生、银行、学校各执一份。
请大家相互转告,于6月24日前到研究生处100室管理与德育办公室《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一式三份),于6月27日之前交到研究生处100室管理与德育办公室。